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周歆卉)“为什么不让我见妈?”“我是妈的监护人,你来看妈得经过我同意!”兄妹不睦,探望权的背后暗藏着兄妹二人多年的情感与财产纠葛。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兄长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拒绝妹妹探望母亲,妹妹将兄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酌定每月探望四次,对方应当予以配合。
方大与方二(均为化名)是亲兄妹,王某夫妇向来偏爱小女儿方二,日常用自己的退休金补贴女儿家用,方大由此心生不满。2020年王某被诊断为脑梗死,后因摔倒卧床不起。2024年父亲去世,留下母亲王某一人,方二、方大二人均希望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
2024年,经方二申请,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方大为监护人。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王某目前与方大一家共同居住,由保姆照顾其生活起居,保姆工资由方大、方二共同负担。2025年年初,因为继承父亲遗产问题兄妹二人矛盾升级,方大两次起诉方二。此后,方大以各种理由将前来看望母亲的方二拒之门外。
2025年年中,方二向平谷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要求判令方大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方二探望权的行为,方大公开向方二道歉并补偿方二精神损失费300 00元。方二称方大更换门锁、拒绝回复自己微信、告知住家保姆不能给方二开门,阻碍方二探望母亲,至今自己已有半年之久未见到母亲。
方大辩称,方二上门探望影响母亲的正常生活,认可方二已有半年未见到母亲,但否认阻挠方二探望,认为方二探望母亲应当经过他同意,并在他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探望,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王某年事已高,且已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亲人的探望和照顾,方大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应当配合、协助方二看望母亲。方大所称的方二探望王某不利于其正常生活,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王某目前随方大共同居住生活,且方大为其监护人,方大对方二前往王某住处探望未提出异议,双方在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上存在争议,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方二提起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方二在探望王某时多次与方大发生争吵,但鉴于双方所起冲突并非全由探望一事所引起,方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导致严重的损害后果,故对于方二提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定方二探望王某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9日、17日、24日上午9时至12时,方大应予以配合和协助,并驳回了方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