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四十的男子张某下班后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突发脑部出血,做了开颅手术。
后来,张某一方(法定代理人张某母亲)以张某成植物人状态,公司在他发病后将他开除等为由,起诉公司为其补交病假期间的11个月社保,并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8.3万余元。
但公司认为,张某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张某不应享有病假救济费、医疗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权益。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沙河市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正当。因此,对张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疗补助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2013年10月,张某入职第三人某甲公司处,工作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张某入职某乙公司。2023年3月28日,某乙公司制定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并举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张某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会议。上述制度中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挑逗、骚扰异性同事被警告后仍再次发生的,或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突发脑部出血,引起脑疝等疾病,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3月9日,某乙公司因张某违反公司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拟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通知代管的某甲公司工会,工会未提出异议。2024年3月12日,某乙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送达张某当时的配偶。
此后,张某的监护人即其母亲作为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今年1月4日,某乙公司被裁决支付张某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9764.98元,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劳动者虽处于患病期内,但劳动者的权利使用应恪守边界,不得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免责盾牌。
张某参与了公司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的制定会议,对制度内容是知情的。张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某乙公司依法在通知工会的前提下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程序正当,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的疾病救济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某乙公司应当按照张某月工资的80%支付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的病假工资11159.98元。法院还认为,关于张某主张补缴11个月社保的问题,因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作处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张某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