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就顺风车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艺文报道:日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查处城市客运或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顺风车每天提供合乘出行累计不超过3次,进一步明确了车辆准入标准,单独为新能源车辆设置了费用分摊的上限。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城市客运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累计不超过3次;其中有跨城出行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累计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记者梳理发现,在费用分摊标准方面,现行意见规定: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费用分摊标准,在50%的统一上限基础上,单独为新能源车辆设置了更严格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基准价的30%。
《征求意见稿》还对合乘平台责任进行了大幅细化,新增了多项具体要求。其中,要求合乘平台必须核查注册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信息,确保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车辆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合乘软件的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明确合乘平台不得提供派单服务或听单功能,不得向合乘出行提供者展示或推送乘客出行需求,保证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若合乘出行提供者在一个出行行程中通过多个合乘平台进行合乘,且单位里程合计分摊费用不符合要求,或脱离平台监管转为线下交易的,将被认定为从事或变相从事城市客运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编辑:邬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