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北京1月30日电(记者任欢)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特点,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畅通快速申请渠道,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小额快救”,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
意见明确,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意见还要求,发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地要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一段时间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扣临时救助“保基本”定位,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档确定。实施“小额快救”,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急难情形,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实施临时救助应进一步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要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市范围内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同时,意见还要求完善各级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建设。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加强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31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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