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药监局明确指出,“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为五年。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上述规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
适用《三张清单》作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决定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合规守法意识。对“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本次制定的《三张清单》,一方面细化规范清单适用条件、统一执法适用标准,明确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对应的风险排查、后续监管、教育引导等风险控制措施,筑牢监管底线;另一方面精准界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核心名词认定标准,消除基层执法认知偏差和适用争议。
具体清单内容方面,首违不罚清单涵盖11项违法行为,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情形;轻微免罚清单涵盖3项违法行为,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情形;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涵盖4项违法行为,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情形,全面覆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常见轻微违法场景。
来源:重庆市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