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文 刘东 郑梦萍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情况,现对2026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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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违反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根据相关线索,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2026年5月7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的动火作业内容为老一二期至一岗位钛管拆除,系厂区内管廊上动火作业,但所涉动火作业票(DHGS-DHZY20260506009)将该次动火作业定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3条关于“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的规定;同时,未对动火区域内斜下方的8℃冷冻水槽(内含氢气)进行风险辨识。TCE装置部的盐酸包装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警示作业人员。PVDF装置一期单体从2025年起处于停产待报废状态,但该区域二楼的可燃气体检测探头AIA-01012GDS数值异常,显示为6.0%LEL,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未及时对此探头进行维护保养。
【处理结果】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的上述三个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78000元;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8000元;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8000元。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作出壹拾壹万肆仟元(¥1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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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
训取得资质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7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衢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员工罗某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衢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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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1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浮石街道应急消防站工作人员提供线索称,位于衢江区浮石街道塔石塘村的达能驾校门面房内存有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地点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现场共有53桶乙二醇乙醚,系衢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杨某临时存放在上述地点,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经抽样鉴定,上述乙二醇乙醚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衢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玖万元(¥9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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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
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浙江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浙江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壹仟伍佰元(¥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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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量生产危险
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江山市信访局移送的举报线索,反映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氨基树脂(含丁醇)产品在2025年度存在超量生产的违法行为,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共生产氨基树脂(含丁醇)产品2588.035吨,而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对氨基树脂(含丁醇)的许可范围为2000吨,超出量为588.035吨,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比例达29.4%,即该公司存在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暨总经理周某作出警告,并处柒仟元(¥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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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
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8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操作工方某才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失效两年的情况下,违规对冰箱的蒸发器风口进行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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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9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粉仓处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标准,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处理结果】 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文具有限公司作出壹万贰仟元(¥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