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
通知提出,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缴费到规定年限。
有条件的省份可因地制宜探索与制度间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办法。
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或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
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保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
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