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独立性不足问题,并对公司董事长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房产混用未签协议 独立性存瑕疵
吉林证监局经查发现,通化东宝与控股股东东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互相混用的情况。双方在房产使用过程中未签订相关租赁协议,亦未支付租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指出,通化东宝董事长李佳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监管出手责令整改 董事长收警示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通化东宝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对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通化东宝及李佳鸿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独立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公告同时显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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