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走过30年,其间在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内容涵盖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五大方面。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本次修改工作总结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和监管实践,以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穿透式监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
近年来,多家保险公司风险事件的共性问题表明,公司治理失灵、资本无序扩张往往是风险之源。
此次《修订草案》中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要求,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其股权结构,以及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者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相关情况。
同时,划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8类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不得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不得违规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等。
东方证券非银团队研报分析称,现行法对实际控制人、隐性股东、股权代持及股东不当干预保险公司经营缺乏系统性直接约束,此次《修订草案》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式纳入监管,并强化真实出资、股权关系及经营干预等行为约束,同时补充针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股权结构复杂、股东资本实力较弱或存在股东不当干预的险企约束更强,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持续资本支持能力和公司治理能力面临更高要求。
风险处置机制全面升级
此次修订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首次在《保险法》层面确立审慎经营规则。
《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保险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产品营销、消费者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内容。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在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方面,《修订草案》积极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吸收有关法律最新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加强风险源头防范。完善早期纠正制度, 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了接管组法定职责和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完善了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健全了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工作机制,为接管后开展股权重组、业务重组等操作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基础,也为后续中小保险机构风险化解、减量提质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强化消费者保护与提高违法成本
在筑牢机构稳健运行制度根基的同时,本次修订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显著加强。
《修订草案》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保险合同制度,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将犹豫期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加大对保险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此外,《修订草案》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比如普遍将现行法中针对各种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上限翻倍。在具体罚金方面,处罚下限和上限均成倍提高,可达现行法的十倍甚至数十倍。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
(编辑:石健 审核:李晖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