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时,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炸街”声惊扰的经历。
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结果显示高达105.2分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车主不服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这个处罚决定,当事人表示不服,今年3月5日,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第三点,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
复议机关: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
在行政复议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一进行了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首先,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的确超过了80分贝。交警部门带着分贝检测仪上门对他的相关案涉摩托车做上门检测,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规定,2018年12月1日起,明确“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当事人认为,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其实对于禁令标志,在进入上海,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作为驾驶人,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
经全面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交警提示: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不知道”不是免责牌。很多车主觉得“我没看到禁令标志”就能免罚,但法律规定,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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