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提起“炸街”,上海市民绝不陌生。有些摩托车驾驶员会刻意改装排气管,以增大音量、引人注目;为规避检查往往在夜深人静时出动,吵得人睡不踏实。
日前,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对一起摩托车“炸街”罚单行政复议案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罚。上海此前尚无针对两轮摩托车噪音超标处罚申请复议的类案,这张罚单的维持,也提醒驾驶人:马路不是“秀场”,骑行时要文明守法。
今年2月28日晚上10点16分,杨浦区平凉路与眉州路路口,一辆摩托车轰鸣声划破夜空,发动机的声浪回荡在马路上,引得路人侧目。根据监控巡查线索,区交管部门很快锁定车辆,并在3月4日上门对其进行了噪音检测,结果显示噪音高达105.2分贝,远超80分贝的规定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交管部门对驾驶人阿强(化名)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民警当场告知了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出具了处罚决定书。
但阿强不服,提出三个“凭什么”:其一 ,交管部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简称《通告》)来处罚,这是“通告”,不是“交规”,凭什么能作为处罚依据?其二 ,摩托车是原厂状态,没有经过改装,凭什么说自己“炸街”?其三,路口没有设置禁令标志,没做提醒,凭什么算自己违法?
基于这三点,他向杨浦区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复议机关逐项进行了审查。
“我们先要确认违法事实是不是清楚。监控视频清楚拍到他当晚驾驶摩托车经过路口的画面,交警上门检测实测噪音105.2 分贝,超过了80分贝的法定限值。这些都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和数值截图佐证,可以证明他当晚确实在禁行时段,驾驶了一辆噪音严重超标的摩托车上路,违法事实清楚。”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相关负责人介绍。
虽然阿强一直声称车是原厂状态,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对交警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实质性质疑。“他说车辆有没有改装,但这跟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其实没有很必然的联系。只要噪音超标,不分原厂还是改装,在禁行时段就不能上路。”该负责人说。
关于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通告》是由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为了执行上位法而细化的摩托车噪音管理规则,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通告》已经通过进出市境道口公告、互联网平台发布、主要边界道路设置禁令标志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所以其中规定的摩托车噪音禁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全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那个路口没有噪音超标的禁令标志,这在标志设置上是有瑕疵的,不能把责任转嫁给驾驶人。”这是阿强反复强调的一点,在他看来,相关部门负有提醒不到位的责任。
复议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区域禁止标志原则上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但该标准同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替代性设置方案,并非强制性要求每一个边界入口必须设置物理禁令标志。对此,交警方面也作出了解释,给所有路口都设置标识并不现实,所以这类禁令标志一般都设置在上海与外省市交界的道口、检查站。
“作为驾驶人,负有知晓并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自己没看到某个路口的标志就认为规定对自己无效。”上述负责人说,“不知道”不是免责牌,有的车主觉得“我没看到禁令标志”就能免罚,但法律规定,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驾驶人就负有遵守义务,“就像你不能说我不知道某部法律,就可以不守法。”
经全面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没有先例可循。“这起行政复议是我们区承办的第一起,全市都没有类案,过程中我们很慎重。”该负责人说,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提请了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征询了专家委员的相关意见。
“在讨论中,也有专家提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既要对申请人的相关诉求逐一释法明理,更要考虑决定书作出后的社会效果,飙车炸街不仅是城市治理的难点,也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决定,也承载着办案机关对治理效果的考量。
机动车“炸街”,确实是困扰上海多年的城市顽疾。2018 年12月1日,《通告》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全天禁止噪音超过80分贝的九座以下客车在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驶,每天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音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行驶,并规定了相关处罚标准。
当年12月2日,新规实施后第二天,一辆改装雅马哈摩托车的车主因噪音污染成为首例被处罚的对象,车辆噪音高达117分贝。人的正常听阈值在25分贝以下,如果人持续待在85分贝以上的声环境中,就可能导致听阈出现暂时性阈值的改变,所能听到的最小声强将增大。如果不能及时转移到安静的环境中,听力则可能出现永久性听阈改变,即出现噪声性听力损失。
今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专门设置噪声污染防治分编,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阿强收到决定后,没有再提出异议,也没有起诉。复议机关表示,希望通过这起行政复议案件,为交管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提供借鉴意义,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以案促治的治理效能;也让更多驾驶员能更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知法守法。
原标题:《摩托车深夜“炸街”被罚200元,车主为何喊冤?行政复议机关拆解争议点》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刘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