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王杰昆因涉及船舶相关作业未按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被贵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为,相关船舶在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过程中,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采取对应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反了海事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监管要求。
本次处罚对涉事主体的相关作业合规性形成警示,也为辖区内同类船舶作业主体明确了合规操作的红线边界。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王杰昆 |
| 违法案由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82000248-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4525*******7753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1 |
| 作出处罚机关 | 贵港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被处罚人为王杰昆,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248-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7753,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1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贵港海事局。
事件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涉事个人王杰昆作出1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海事领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环保要求的具象体现。该处罚警示水运相关从业者需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类货物装卸、运输全流程的防护与气体回收规范,强化作业环节的生态环保合规意识,规避同类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