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2026-084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日公告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因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本次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财通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核发的《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27,011,0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1.8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2.6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3,485,995.5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3-1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财通证券、农业银行重新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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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人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人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长城、梅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募集资金专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