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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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名管理条例
不得随意更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
本报讯(记者霍相博)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27条,对地名命名与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保护等作出了新规范。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唐山作为百年工业重镇,拥有众多承载历史记忆和地域特色的老地名。
“近年来,有关上位法和规章均对地名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此次修订条例,是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唐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强化地名的严肃性,条例明确了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了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还对行政区划、城市公园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命名、更名权限与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
地名是历史的“活化石”,承载着一座城市的文化基因和集体记忆。条例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有关部门应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古县、古镇、古村落、红色地名、历史地名等列入保护名录。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随着城市更新步伐加快,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承载群众记忆的老地名正面临消失风险,亟待通过法治化手段加以保护。”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保军说,对此,条例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历史地名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迁移后命名时优先恢复使用,推动地名保护与城市更新有机融合。
此外,条例还对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要求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安全可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带有二维码、智能芯片等可以反映更多地名信息的新型地名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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