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向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利科技(维权))及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五名相关当事人下发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109号监管函,直指公司此前两笔合计涉及金额近7920万元的合肥曲速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按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相关责任人因未勤勉尽责被认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次监管函的相关事实源于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此前出具的警示函决定所查明的内容,涉及好利科技先后两次转让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两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告披露时间 | 转让标的 | 转让持股比例 | 转让价款 | 交易对手方 |
|---|---|---|---|---|
| 2023年3月21日 | 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股权 | 31.8182% | 7000万元 | 上海硕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2024年3月26日 | 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剩余股权 | 18.2318% | 919.78万元 | 上海硕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交所查明,上述两笔股权转让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但好利科技均未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专项披露,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不同时段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管理的多项规定。
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监管函明确,康伟作为好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则要求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对本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陈修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长、后续接任总经理,汤奇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芮斌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昊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均未勤勉尽责,同样对本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同时在监管函中提示,要求好利科技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本次监管函未提及该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由AI大模型基于公开信息生成,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文中所有信息、数据及图表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相关信息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