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云市监临凤处罚〔2026〕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所生产销售的茶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临凤处罚〔2026〕118号 |
| 当事人名称 | 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2、罚款2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涉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线索经移送后,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展开立案调查,现已完成全部调查程序并出具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茶叶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领域关于产品标签的管理规定,经调查确认该违法行为属实,对应违法所得共计600元。
调查过程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按程序对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固定了该公司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据,随后依法履行了立案、询问告知、听证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案件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600元整。目前该处罚决定已正式生效。
天眼查数据显示,凤庆茗纳百川茶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杨天长,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大寺乡德乐村向阳小组。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杨天长 | 52% | 10.4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31日 |
| 伍乾龙 | 40% | 8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31日 |
| 李国宝 | 8% | 1.6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3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凤庆茗纳百川茶厂作为微型制茶企业,内部品控环节存在明显疏漏,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要求认知不到位。本次虽罚没合计仅2600元,但作为合规污点将影响企业市场信誉,警示小微食品生产主体需强化食品安全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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