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湖南祁东,一位老人身体不适走进路边牌馆休息,进店一分多钟便晕倒。店主见状立刻帮扶、送医,但老人最终不幸离世。然而,等来的不是一声感谢,而是一纸索赔——老人家属向店主索赔10万元。双方在派出所两次协商,赔偿金额从10万元“砍”到1.9万,店主被迫支付,备注栏赫然写着“人道主义补偿款”。
一场彻头彻尾的荒唐闹剧。
祁东县司法局已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如此,这1.9万元从何而来?凭什么要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清清楚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解读: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立法者的意图再明确不过——为善意撑腰,为好人护航,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然而,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到了执行层面,却变成了一场“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明明无责,却要“人道主义补偿”;明明做好事,却要掏钱买平安。这不是人道主义,这是对善意的变相勒索。
2006年南京彭宇案,小伙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告,法院凭推论判其赔偿,从此“扶不扶”成了全社会的道德困境。近20年过去,类似事件仍层出不穷:湖南常德尹先生扶起摔倒老人,被家属索赔3万,花了十几天找监控才自证清白,家属最后只说了句“对不起”。江西17岁小伙搀扶老人反遭掌掴诬陷,幸亏警方调取监控还他清白,老人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如果没有监控呢?
回到湖南祁东这起事件。最令人愤慨的,不是家属的索赔——人死了,家属悲痛之下提出不合理诉求,尚可理解。真正令人寒心的,是调解机制的态度。
派出所两次协商,把10万“调解”成1.9万。明知道店主无责,却让店主掏钱“息事宁人”。这叫什么?这叫用善意的钱包为恶意买单。这叫用和稀泥的方式,把法律的刚性碾成了粉末。
有网友一针见血:“明显的讹诈派出所为什么要调解?这不是纵容讹诈人么。”说得对。当调解不再是查明事实、主持公道,而是“你出点钱、他别闹了”,善意的成本就被无限抬高,恶意的成本却被降到了零。
今天店主出了1.9万元“买个清净”,明天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店主被同样的逻辑逼迫掏钱。每一次“各退一步”的和稀泥,都是对社会良知的公开凌迟。
更要追问的是:讹诈者的法律责任在哪里?江西17岁小伙案给了我们一个正面的范本——警方调取监控还原真相,老人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让违法者承担责任,让正义得到伸张。
反观祁东这起事件,家属索赔10万,最终拿到1.9万,零成本、零风险、零惩罚。这不是鼓励什么?这不是在告诉所有人:讹一把试试,反正不亏?
有人说,死者家属也不容易,老人走了,情绪激动可以理解。这个观点完全无法苟同。悲痛不是讹诈的通行证,情绪不是违法的免责牌。如果每一个失去亲人的家属都可以用悲痛为借口向无辜者勒索,那这个社会的底线在哪里?法律是情感的堤坝,不是情感的垃圾场。
法律的任务是分清是非,而不是抹平是非。调解人员的责任是主持公道,而不是当和事老。当法律条文已经写得明明白白,当官方已经确认店主无责,却依然让好人掏钱消灾——这不是调解,这是对法治的嘲讽。
祁东县司法局已经介入调查,相关部门提出愿意将赔偿款补贴给店主。补贴?店主根本不该出这笔钱,何来“补贴”一说? 正确的做法是:责令家属退还1.9万元,向店主公开道歉,并依法追究其诬告、敲诈的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应当公开表彰店主的善举,给予奖励——让全社会看到:做好事不仅不会被罚,还会被奖。
“扶不扶”三个字,拷问的不只是个人的良心,更是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当法律不能为好人撑腰,当调解成了恶意的保护伞,当讹诈成了零成本的生意——下一次,当有人倒在街头,还会有谁伸出手?
我们有了《民法典》第184条,却在实际执行中打了折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写在纸上,而在于落到实处。一部写在纸上却执行不了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可怕——因为它给了人希望,又亲手掐灭了希望。
有关部门,请回答这个问题:当善意被当作提款机,你们准备怎么办?是继续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还是拿出法律的硬度,让好人挺直腰杆、让讹诈者付出代价?选择前者,社会道德将继续沉沦;选择后者,才能重建“该出手时就出手”的社会信任。
法律必须为善意者撑腰,而不是为恶意者买单。 这1.9万,必须退还;这起讹诈,必须追责;这位店主,必须正名。否则,寒的不是一个人的心,是一个社会的良心。
原标题:《当善意沦为“提款机”:法律当为好人撑腰,而非和稀泥 | 锋面评论》
栏目编辑:潘高峰 文字编辑:潘高峰
来源:作者: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