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监管决定书,针对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查实,朝晖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违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尤健明、董事会秘书孙成磊,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此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
| 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长尤健明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成磊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浙江证监局要求相关主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相关方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相关书面报告。
同时决定书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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