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进一步部署,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开展企业年金创新试点,出台实施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政策,逐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人社部日前发布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 (暂行)》(以下简称《规程》),旨在通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企业年金权益。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仅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从制度设计定位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承担养老保障的主体功能,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发挥补充作用,共同支撑职工退休后的收入保障。
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探索阶段。上述决定发布后,大连等地制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地方立法,部分地方和企业积极开展制度实践。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国家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二是发展阶段。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辽宁开展企业年金工作试点,作为辽宁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结试点经验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三是完善阶段。2017年人社部颁布《企业年金办法》,对企业年金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2026年人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将企业年金的主体拓宽至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着企业年金的发展,其已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一是参保职工规模不断扩大。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有18.6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3389万人,积累基金4.28万亿元,2007年以来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为6.2%。二是企业年金待遇在养老金中占比较高。在实践层面,受单位缴费标准、职工缴费年限等因素影响,不同单位的企业年金在个人养老金总额中的分量存在差异。对于按较高标准持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较长的职工而言,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较高,补充养老的作用显著。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流动性增加,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成为职工关切。《规程》对企业年金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数字化经办机制及其平台,以方便职工和受托人办理相关业务;二是明确职工工作变动不同情形下,转移接续经办的具体流程;三是明确转移接续的基金项目;四是转移接续中的错误以及争议处理方式。
《规程》的颁布规范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程序,提升了年金经办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强化了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大众对于企业年金的认知和信任度,提高了年金运行和经办效率,有助于扩大年金规模。同时,顺应了就业灵活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用工的形态发生转变,就业灵活性不断增强,为了维持企业年金制度的稳定性,提高制度的吸引力,需要更加规范、便捷的转移接续制度,使职工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不断完善,已成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可以从多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一是扩大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单位规模。与全国企业数量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数量相比,无论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是参加的职工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需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二是增加制度的灵活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建立需经过集体协商,方案需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简化企业年金建立和运营流程,推行标准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模式,增强制度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规模单位的实际,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赋予单位更多自主性,鼓励先建、多建,再解决待遇问题。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单位缴费税收优惠比例,降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门槛。四是强化投资运行,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完善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完善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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