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享有退单退款的权利。如果同行利用互联网购物平台规则批量下单、批量退款,扰乱其他商家正常经营,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宁法院表示:此类行为系典型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拍下订单后,
以“拍错尺码”“计划有变”
“更换地址”“未发货”等理由
反复申请平台“仅退款”
短期内,
对特定店铺进行大规模、高频次的下单退单行为,
正常吗?
A公司在某线上购物平台开设一家鞋服官方旗舰店,主营服装、鞋帽等商品零售批发。
王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同一线上购物平台开设一家女鞋官方旗舰店,主营鞋类商品销售。
后来,王某利用2个网络平台购物账号,以公司需要大批量采购或自身消费为由,下单后催促A公司发货,经几小时未见发货后又催促发货,待A公司客服回复发货安排后,王某以未发货或其他理由申请退款。
随后,王某向A公司客服表示不会再在其店铺购买,但次日仍继续下单,后又以地址异常、计划有变等原因申请退款并重新下单。
经统计,王某利用上述两个账号共下单32笔,均作了“仅退款”退单处理。
A公司认为,王某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性质极为恶劣,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亦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故诉至法院。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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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系B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结合2个网络平台购物账号与原告客服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系上述账户的实际操控人,被告进行了原告指控的下单及退单行为,且原告与被告均属电商平台内经营鞋类产品的经营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王某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作为熟知电商平台经营规则的经营者,被告明知短期内大量下订单后退单的行为会对原告的店铺经营造成损害,却仍利用上述账号实施相关行为,且下单行为不符合采购或自身消费等目的,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被告的恶意下订单行为,必然导致原告店铺内相关商品的库存减少、退单率升高,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也必然给原告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而也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长宁法院认定被告恶意下订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商卖家故意在同行店铺短时间内大量拍下订单后又申请退款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意图。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系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本案判决旨在引导和规制电商卖家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网络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也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的创新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法官提醒
不正当竞争绝不是企业发展的可取之道。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试图通过“钻漏洞”“抄近路”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这些行为不仅侵蚀了诚信经营者的市场成果,更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
网络电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不能沦为恶意竞争的工具。市场主体产生经营分歧,应当通过协商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化解纠纷,切勿滥用平台规则,以恶意下单退单等不正当手段打压同行。
同时,司法机关将持续践行“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理念,引导经营者规范网络竞争秩序,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于长宁区人民法院
记者:闫 漫
编辑:史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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