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在新会计准则全面实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突破40万亿元的背景下,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规则迎来全面升级。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8月21日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
《办法》共6章46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2019年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针对不同类型的险企,《办法》分别设定了监管指标与监测指标,明确了指标阈值。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以及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利差三(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利差四(新增固定收益类资产到期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最低要求回报率差额)、压力情景下的利差、流动性匹配率,以及分大类账户的成本收益匹配指标和流动性匹配指标。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还增加了高管层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职责,与董事会职责相对应;调整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的频率等事务性安排,简化工作流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职责表述,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
《实施通知》明确,对于《办法》实施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三年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期监管指标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7年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应持续跟踪指标变化,将《办法》实施进展情况和年度改进计划纳入年度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过渡期内监管指标的跟踪评估,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编辑:石健 审核:李晖 校对: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