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赵毅 广州报道
近年来,造谣围攻、流量裹挟、“人肉开盒”等网络乱象频发。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网暴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是我国首部拟以法律形式制定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
近日,《中国经营报》财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大学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广东省律师协会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振辉,就法律如何定义网络暴力?为何将网络平台作为治理的重要抓手?企业和个人在遭遇网暴时如何有效维权等话题展开讨论。
明确网暴定义 拓宽保护范畴
《中国经营报》:法律如何定义网络暴力?如何精准区分正常舆论监督、合理负面评价与网络侮辱、诽谤等行为?
刘晓春:网络暴力的定义是本次反网络暴力立法的重要基础。相较于过往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更为系统成熟的界定,可以从行为特征、表现形式、损害后果三个维度理解。
从行为特征看,网络暴力区别于普通网络言论,具备集中性、持续性的特点,零星、单次的批评言论,一般达不到网暴的烈度。在行为类型上,征求意见稿归纳四类情形:一是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挑动对立等具有明显违法属性或游走于违法边缘的言论攻击;二是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例如开展“人肉开盒”等情况;三是非公开场景持续私信威胁、恐吓、骚扰;四是设置兜底条款覆盖新的情形,主要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网络暴力界定的难点,关键在于厘清舆论监督、合理负面评价、正常情绪宣泄及侮辱诽谤的边界。舆论监督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立足客观事实,针对事件开展理性批评。
判断是否构成网暴,首先核查是否捏造虚假事实,其次区分是针对事件客观评价还是进行人格羞辱攻击,同时考量行为属于个体单次表达,还是集中、持续甚至有组织的群体围攻。在司法认定中还要评估是否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是否因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中国经营报》:为何亟须专门立法?有哪些制度层面的现实紧迫性?填补了哪些空白?
王锡锌:目前我国已有《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指导意见,从民事、行政、刑事层面对网络暴力作出规制,形成了多维度的治理规范体系。但随着互联网技术迭代,网暴手段不断升级,需要通过基础性的法律对反网络暴力的治理手段进行升级、提供必要的法律授权。
同时,既有规范较为碎片化、部门化,缺少统筹整合,还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受害人取证难等现实痛点,因此亟须出台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搭建系统性治理框架。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现有法治基础之上作出多项制度增量创新。第一,明确界定网络暴力的法律概念、行为特征与表现形式,一方面强化对网暴的精准治理,另一方面避免概念泛化,平衡好公民表达权、舆论监督权与人格权益保护之间的边界。
第二,压实平台全流程主体责任。很多时候,平台在流量逐利的冲动下容易放松警惕,引起网络暴力滋生,对平台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反网络暴力立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创新。要求平台落实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协助取证的义务,及时处置违规内容,优化处置效率。
第三,完善多元维权救济机制。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这类司法保护工具,同时优化取证机制,为当事人申请调取、固定证据提供制度支撑,降低维权门槛。
第四,完善刑事衔接机制。针对侮辱、诽谤等自诉案件取证困难的短板,明确特定情形下自诉转公诉,借助公检力量介入追责,强化法律震慑力度。
总的来看,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既是对现有分散立法的系统整合,又立足网暴新形态补齐制度短板,兼顾治理力度与人权保障温度,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中国经营报》: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突破,在于将网络暴力的侵害主体从“个人”拓展至“组织”,为何将“组织”纳入反网暴法律保护范畴?
罗振辉:征求意见稿当中为何将网络暴力的保护对象从个人拓展至企业及各类组织。结合我们以往办案实务来看,针对企业家、企业的商业抹黑式网暴,已呈现产业化、有组织化的特征。
2021年年底我办理过头部C轮拟上市互联网企业遭造谣抹黑的案件,不实传言直接引发投资机构对企业上市风险的担忧。
广受关注的小米汽车测评造假案更是典型,博主刻意制造虚假碰撞故障假象、捏造事实抹黑企业,最终获刑1年8个月、罚金10万元,也明确了客观产品评价受法律保护,但刻意造假抹黑属于违法犯罪。
在新的技术形态下,现有法律对企业保护存在短板:《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证明竞争关系,水军、黑公关隐蔽性强,举证难度大;《民法典》中企业无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舆论损失难以量化,常出现“赢官司、损利益、输舆论”的困境;刑事追责门槛高,多数商业网暴案件难以入罪。
征求意见稿补齐了制度短板,让企业可依法要求平台处置、报警追责、提起诉讼,能够有效净化商业网络舆论环境。
压实平台责任 破解维权困境
《中国经营报》: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平台提出了哪些要求?细化了哪些责任?为何将平台作为重要抓手?
王锡锌:网络平台是网络暴力滋生和发酵的空间和核心载体,理应成为治理网暴的关键抓手。平台依托算法推荐、流量分发实现商业收益,算法导流或会助推网暴发酵,因此网暴治理不能仅追责个体行为人,还必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摒弃“技术中立”的免责思维。
征求意见稿系统搭建了完整的平台责任清单,形成全流程治理体系。一是制度建设责任,要求平台完善用户注册、内容审核、风险预警、投诉反馈等基础管理制度,公开规则、明确权责;二是建立网暴特征库、预警大模型,利用人工智能配合核验,落实弹窗警示、限流控流、禁止算法导流等前置防控措施;三是事中处置阻断责任,发现网暴信息需主动处置,及时删除屏蔽违规内容、限制违规账号权限,对恶意组织者列入黑名单管控;四是事后救助保障责任,上线一键防网暴功能,建立弱势群体优先响应、快速辟谣及协助取证机制;五是司法配合与申诉救济责任,留存涉案数据配合执法司法取证,畅通申诉渠道,精准纠错、平衡权责。
同时立法配套刚性处罚机制,平台履职不力将被处罚,情节严重最高可罚1000万元。若侵害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相关权益,还可援引专项法律按年度营业额5%顶格处罚,让平台责任落地见效。
此外,立法兼顾权责平衡,坚持合规免责与比例原则,如果平台已勤勉履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可对其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因此,平台主体责任并不是无限责任。整体来看,本次立法精准抓住平台治理这一“牛鼻子”,通过系统化责任清单压实治理义务、配套刚性处罚、兼顾合理边界,是网暴综合治理的重要创新。
《中国经营报》:从制度设计角度,平台责任边界如何把握,既要有效治理网暴,又要避免过度审核、损害正常的网络表达?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创新发展与网络法治秩序?
刘晓春:征求意见稿对于平台责任已经不再局限于事后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动态治理与容错纠偏体系。评判平台履职坚持过程导向、避免唯结果论,重点核查平台是否落实法定机制、技术举措与管理标准,不能只要平台出现网暴内容,就要求其承担无限兜底责任。
在网暴治理当中,要区分两类容易造成过度审核的情形:一是技术、管理层面的能力短板;二是平台出于主观考量滥用自身管理权限,因观点分歧刻意压制正当舆论监督、正常的言论表达,此种行为属于滥用治理权限,超越了合法边界。若是能力不足,则应当通过完善技术、人机协同的方式强化平台治理水平。
同时,治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区分事实错误与观点分歧。恶意造谣可以精准识别处置,但对于观点评价、正常批评应当审慎甄别,避免将观点争议等同于网络暴力。平台要落实精准识别,运用多元柔性治理手段,通过信息打标、事实标注、AI核验辟谣等方式引导公众理性判断。
此外,落实分级处置机制,依据危害程度、传播范围采取提示、限流、账号管控等梯度措施,杜绝简单“一删了之”。同时平台应当搭建通畅透明的申诉纠错渠道,防范处置失当误伤合法表达。
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厘清合法表达与网暴侵权的界限,既保障个人权益,也能建立健康的舆论空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平台作为治理的关键抓手,应当主动搭建体系化、常态化治理机制,善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网络秩序的维护者,这也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富有特色的发展方向。
《中国经营报》:面对网络暴力,企业和个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哪些困境?
罗振辉:结合我们以往办案实务来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遭遇网络暴力,维权普遍存在取证难、止损难、追责难三大痛点。
网暴信息传播扩散快、删帖成本低,即便第一时间启动证据保全,侵权内容仍可删除后通过更换账号持续发布,证据极易灭失。民事诉讼当中若无法明确侵权主体,往往只能先行起诉平台,调取发帖人身份信息后再起诉侵权方,一案拆分为两案,维权流程冗长。
而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门槛较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法定条件,传播量是重要评判维度之一,对于未达到该入罪标准的受害人,即便遭受实际权益损害,也难以通过刑事途径追责。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传播以分钟计,而司法维权周期往往以月、年为单位。即便案件顺利达成和解,漫长周期内带来的商誉损耗、投资人疑虑及各种隐性损失,难以用有限的经济补偿来衡量。
现行制度下主要依托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规则)划定平台责任,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将该规则细化适用于网暴场景。受害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平台提交初步证据,既是及时止损的关键,也是锁定平台责任的重要前提。
当前网暴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受害人投入的公证、律师、时间成本,经常和最终赔偿不成正比。因此遭遇网暴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通知平台阻断传播,把握有效维权的时间窗口。
多方协同治理 完善救济体系
《中国经营报》:针对商业诋毁、品牌抹黑、水军炒作等企业类网络暴力,企业该如何依法维权、固定证据?普通个人遭遇网络暴力,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征求意见稿在健全追责与救济机制方面有何新规定?
罗振辉:维权第一步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过往说到固定证据,大家第一反应就是公证。公证证明力强,为司法实践广泛认可。除此之外,现在也有更加高效、成本更低的取证路径,比如可信时间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以及部分APP取证工具,多种电子存证方式现已逐步被各地法院采信,可以更加高效、低成本完成证据固化。
证据固定完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处置措施并做好留痕,以此及时止损、锁定平台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渠道并行维权:可向网信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诉讼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需要注意企业维权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举证重点放在网暴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在无法锁定侵权主体时,往往需要先起诉平台调取用户信息。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两项颇具突破性的制度:网络暴力告诫书与人格权侵害禁令。对于尚不构成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的网暴行为,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在后续司法审理中作为事实认定的参考依据。而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在诉讼之前、损害持续扩大阶段,向基层法院申请,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实现事前、事中止损。
期待立法落地之后进一步完善网络治理体系,更好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中国经营报》:征求意见稿围绕“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搭建治理框架,四类主体在网络暴力治理当中,分别承担怎样的定位和责任?
刘晓春:从立法顶层设计来看,征求意见稿搭建起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四方协同的治理框架,形成多方合力的治理体系。
平台作为第一道关口,需要压实主体责任,依托自身技术、数据优势做好前端防控。一方面开展风险识别、建立网暴特征数据库、完善跨平台防控机制;另一方面做好风险预警、特殊群体提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异常线索。平台履职不到位,还需要承担对应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政府承担统筹监管的职能,以网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治理工作,监督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搭建跨部门、跨平台协同机制,完善信息澄清、黑名单共享等基础制度;教育、卫健、民政等多部门联动,统筹开展普法教育、心理干预等系统性治理工作。
社会共治重在源头预防。新闻媒体及时澄清谣言、做好舆论纠偏与普法宣传;学校、家庭、社会组织推进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公众文明上网意识;行业组织完善自律规范,网民理性表达、自觉抵制网络暴力,夯实社会层面的治理根基。
司法保护则发挥兜底保障作用。通过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网络暴力告诫书及各项创新机制及时制止侵权,完善损害赔偿规则;刑事层面对情节严重的网暴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强化公权力救济。司法可以划定言论边界、平衡多元利益的裁判标准。四方主体各司其职、协同联动,构建起一套系统化、长效化的综合治理格局。
《中国经营报》:网络暴力治理实践中面临哪些现实难点?反网络暴力立法还有哪些完善方向?
王锡锌:当前网络暴力治理面临若干现实难点,亟待制度运行中重点关注,力争取得实效。
一是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依然突出。侵权门槛极低,而受害人取证、诉讼的维权成本高昂,甚至“维权无门”。反网络暴力立法力图通过综合治理、压实平台责任、精准打击组织者等措施扭转这一局面,但实际效果有待检验。
二是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仍是难题。压实责任的关键在于建立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协助取证的全链条机制。但平台是否愿意投入、机制是否会流于形式,均面临挑战。未来应聚焦责任清单的逐项落地,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追责。
三是多部门联动的前端响应机制有待加强。当前协同机制往往受舆情热度驱动——重大事件爆发后响应积极,但面对受害人直接提交的投诉举报,能否做到及时鉴别风险、快速介入处置,而不是等到舆情发酵扩大之后才被动应对,仍是现实治理当中的一大考验。
四是“法不责众”与域外管辖难题有待破解。群体性网暴的责任认定,以及通过境外平台实施的网暴如何有效打击,仍是实践难点。
从规则设计到有效治理,中间还隔着制度落地的艰巨过程,需要各方持续协同优化。
其实,网络暴力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人格、名誉或隐私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希望获得尊重,应有同理之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制度约束之外,每个人在表达之前多一分审慎、多一分理性、多一分宽容,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更为底层、更为持久的力量。这需要社会的正向引导和我们每一个人知行合一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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