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批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47,276.8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8,352,723.15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8月2日全部到位。2023年8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截至2023年8月21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分别与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平安银行郑州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平安银行郑州分行专户于2024年8月30日注销、浦发银行76310078801700000139专户于2023年10月27日注销。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与交通银行郑州巩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于2024年12月27日注销。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晟新材”)、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5年1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鸿晟新材、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5年11月6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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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子公司鸿晟新材实施的“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在交通银行高新支行(账户:411,654,999,011,005,247,456)、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户:8,111,101,012,901,924,824)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完成注销手续。账户注销后,公司及子公司鸿晟新材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