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砂石骨料网)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业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3日。该办法分为总则、登记程序、权利登记、登记信息安全与利用和附则,共5章37条。作为承接2025年新《矿产资源法》与2026年《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落地的核心配套政策,该办法标志着我国矿业权管理正式从“行政特许”迈向“物权保护”的新阶段,将深刻影响砂石等矿产行业。
制度切换:
从“一证管到底”到“权证分离”
长期以来,我国矿业权管理遵循“出让—审批—发许可证”的路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代表行政许可,也被默认为权属证明。然而,随着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要求,确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的制度,这一局面被彻底打破。
此次《暂行办法》将矿业权正式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其核心在于性质的重构:明确矿业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权属、自然状况载入登记簿的物权行为。今后,登记簿的记载将成为权属的法定依据,即使证书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也将以登记簿为准。这意味着,矿业权管理从过去的“有许可证就有矿权”,转变为“登簿才算确权”。
流程再造:
标准化登记与数字化赋能
针对过去登记标准不一、办理时限模糊、抵押依赖备案等痛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方位的“手术”,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的统一:
单元与编码统一:探矿权以出让合同确定的坐标范围为单元,采矿权以坐标+标高形成的封闭空间为单元,赋予全国唯一的编码,直接接入国家不动产“一张图”。
程序与时限固化: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必须办结。推行“一窗申请”,联动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共享信息免交纸质件,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规则质变:最引人关注的是,矿业权抵押从过去的“备案制”变为法定的“登记制”。凭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即可办理抵押权登记,这将极大便利砂石企业的融资活动。
此外,新规设置了平稳过渡条款:新法实施前合法颁发的旧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未申请换发新证的,依然具有物权证明效力,遵循“不变不换”原则。
行业透视:
夯实砂石资产属性 激活市场活力
对于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砂石行业而言,新规的落地是程序上的简化。此次新规通过标准化的物权登记,明确了砂石矿山的产权边界,夯实了资产的合法性基础。特别是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确立,将有效盘活砂石企业的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同时,统一的登记信息有助于规范二级市场交易秩序,减少“阴阳合同”和权属争议,助力砂石产业向规模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随着意见征集期的临近,砂石企业应密切关注新规动向,提前梳理自身矿业权状况,以适应即将到来的“物权登记”新时代。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