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众汇富”)前员工荀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荀利在任职期间存在多项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荀利在和众汇富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二是未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三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
四是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
五是向客户承诺及保证投资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荀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指出,荀利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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