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原公募基金经理张堃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及未按规定申报投资,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1.52万元。
长期控制多个账户实施趋同交易
经调查,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张堃作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于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相关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在此期间,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了“郑某华”“姚某”“赵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其中,部分账户的控制使用时间跨度较长,如“郑某华”账户在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8月27日、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两个时段均由其控制;“姚某”账户的控制时间则从2021年1月27日持续至2023年6月29日。
深圳证监局指出,张堃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郑某华”“姚某”“赵某华”等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达768.5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7.52万元。
未申报投资行为同步被罚
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外,张堃还存在证券投资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案涉期间,其控制使用上述七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违反了基金从业人员的合规申报义务。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基金资料、账户流水、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张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合计罚没41.52万元
考虑到张堃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张堃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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