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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并不清楚:年轻时犯过错误,或是在单位受过处分,退休时养老金可能会大幅缩水。问题不在实际缴费,而在于那段看不见的“视同缴费年限”。
今天,我们聚焦受处分或服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聊一聊。
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
时间节点很关键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这段时间虽然没实际缴费,但国家视同你交了,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待遇,直接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
对海南省的企业职工来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是1992年1月1日,其中原琼山县建立制度时间是1992年9月,文昌市建立制度时间是1992年10月。行业单位按照行业的制度执行。一般来说海南省企业职工从1992年1月起要求参保缴费,从此时起参加工作就要求必须参保缴费。因此,海南省企业职工199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经审核人事档案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来了: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你受过处分或服过刑,这段视同缴费年限还算不算?
不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实际缴费年限指1992年1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文件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22]40号)第十五条
举个例子
海口的老陈1985年参加工作,固定工,1993年被单位开除。2005年开始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他1985年至1991年底的工作年限,因开除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从1993年实际缴费开始算。
如果你有过处分或服刑经历,档案里一定会留下相应记录,公安、司法部门也会有相应记录。这些记录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无法“抹去”。如果有材料缺失,应尽早联系原单位联系查找原始人事档案材料并加盖公章存档。
几点重要提醒
每一条都值钱
1. 实际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你实实在在交过养老保险的年份,永远算数。被“清零”的只是视同缴费年限,不是全部缴费年限。只要实际缴费达到办理退休时的最低缴费年限,仍可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待遇相对会较少。
2. 补缴不能弥补视同年限损失
视同缴费年限是历史工作年限的认定,不能通过事后补缴社保费费用来恢复。任何声称“交钱可恢复视同缴费年限”的都是骗局。补缴只能补1992年1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上述情况适用于海南省企业职工,外省企业职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办法主要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