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16.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和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本公司拟以经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51%的股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开前,全体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由于本次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存在为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况,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科学之门”)成立于2019年7月,系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合资成立的公司。张江科学之门注册资本90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77.2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持有张江科学之门股权比例51%,张江集团持有张江科学之门股权比例49%。
本公司拟以经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江集团转让持有的张江科学之门16.51%的股权, 转让价格人民币12.80亿元。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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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张江集团,因此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开前,全体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由于本次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因此该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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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张江集团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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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江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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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张江科学之门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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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科学之门主要负责建设运营张江科学城中区超高层 “张江科学之门” 项目。该项目涵盖三幅地块,包括58-01地块、76-02地块、77-02地块,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包括酒店、商业、公寓等多种业态。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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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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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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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根据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资产评估”或“评估公司”)出具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给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 050061 号)的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12 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银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张江科学之门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张江科学之门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 745,264.90万元,评估值为775,127.03万元,评估增值29,862.13万元。评估公司认为:资产基础法所依据的各项资产权属清晰、资料较为完整,评估参数具有较强的市场依据,评估结果能够更为稳健、直观地反映企业现有资产价值水平。
五、本次交易安排
本次张江科学之门股权转让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江集团转让持有的张江科学之门16.51%的股权,交易价格人民币12.80亿元。
张江科学之门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等其他事项,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登记日盈亏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股权转让是集聚资源力量,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国企“一企一策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实现对资金的重新配置,推动公司聚焦科技产业投资和集成电路全产业链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实现“科技投资控股集团”的战略转型目标。
七、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整体安排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实现对资金的重新配置,助力公司战略转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鉴于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给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 050061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6 月 17 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9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有关情况
1.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29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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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6年6月9日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持有超过1%股份的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在2026年6月1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6年6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持有超过1%股份的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增加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上述议案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6年6月9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6月29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9号博雅酒店一楼碧波厅AB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9日
至2026年6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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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6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告。第九项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6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告。第十项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6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授权委托书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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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