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近日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能锋因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未如实披露相关协议条款,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如实披露股票发行相关协议条款
公告显示,万佳安先后于2017年7月、2019年9月完成股票发行。在股票发行之前,万佳安、实际控制人张能锋(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部分发行对象签定的协议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与转让等相关条款。
然而,公司未按要求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况。
张能锋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能锋知悉并参与了相关事项,但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深圳证监局指出,万佳安及张能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佳安及张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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