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也随之成为离婚财产纠纷中的新焦点。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隐蔽等特点,其归属认定、价值核算、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就围绕比特币投资的分割的举证责任展开了激烈争议,为同类案件中虚拟货币处置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该案系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4)粤01民终7351号,双方因不服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4081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案件背景显示,张某主张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转账90万元用于投资比特币,而结合2024年2月27日比特币价格触及5.75万美元/枚、相关新闻冲上微博热搜的市场行情,该笔投资价值已增长10倍。张某据此认为陈某存在隐瞒财产、欺骗行为,主张该90万元投资款应归其个人所有。与之相对,陈某辩称,该90万元确实在2017年用于投资比特币,但因市场波动,该笔投资已全部亏损完毕,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形。
法院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清晰界定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虚拟货币处置的举证边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详细描述比特币投资的具体情节,仅从现有证据出发,认定陈某无转移、隐匿该笔投资款的行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尤为关键:一方面,张某提交的新闻报道、百度消息等证据,仅能证明当时比特币的市场价格走势,属于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陈某实际持有比特币资产,更不能证明陈某存在转移比特币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陈某已对其银行账户中90万元大额钱款的去向作出了合理解释,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归其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上述两点,法院最终未支持张某要求分割比特币投资相关权益的诉请。
该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实则折射出当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处置的核心难点——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及相关法律规定,可提炼出三点重要启示,为当事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指引。
其一,主张分割虚拟货币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若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名下的虚拟货币资产,不能仅提供虚拟货币市场价格、行业新闻等间接证据,而需提交能够证明对方实际持有虚拟货币的实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流水、充值凭证、账户登录记录等。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对方实际持有或转移虚拟货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分割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张某的败诉,核心就在于其未能提交陈某持有比特币的实质证据,仅以市场价格新闻主张权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二,主张虚拟货币投资亏损的一方,同样需提交实质证据佐证。实践中,常有一方以虚拟货币投资亏损为由,拒绝分割相关权益,但仅口头陈述亏损,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如同本案中,若陈某仅口头辩称比特币投资已亏损,未提交交易流水、亏损记录等证据,其抗辩理由也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因此,若虚拟货币确实存在投资亏损,当事人需留存好完整的交易记录、亏损明细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清晰说明资金去向及亏损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得到司法认可,但分割需以“可举证、可核实”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若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但相较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传统财产,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特点,导致其归属和价值难以核实,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更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能够通过证据核实的虚拟货币资产,才能纳入分割范围。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综上,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虚拟货币处置的案件将逐渐增多。该案的裁判思路,既明确了虚拟货币处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无论是主张分割虚拟货币,还是抗辩投资亏损,都需以证据为核心,留存好相关交易记录、凭证等材料,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若存在虚拟货币投资等特殊财产,应明确约定相关权益的归属,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实现纠纷的源头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