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多年未付抚养费
未来履行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未成年女儿起诉主张权利
法院如何认定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件
案情简介
钱小妮(化名)出生于2014年,系钱某的非婚生女儿。自2016年起,钱小妮的母亲梁某与钱某分居,钱某再未过问钱小妮的情况,也从未支付抚养费。
多年来,梁某独自抚养钱小妮并支付其教育、生活等必需费用,现梁某的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承担钱小妮的抚养费用,钱小妮的基本生活已难以为继。钱小妮及梁某多次向钱某追索抚养费,但钱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甚至拉黑梁某的手机号码。
2022年起,钱某的健康状态每况愈下,其财产有可能随时出现重大变化,从而导致钱小妮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2023年,作为钱小妮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一次性向钱小妮支付自2016年起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钱小妮自述的生活状况,同时考虑钱小妮将来在广东生活的可能,参照此前钱某委托其弟弟于2018年至2020年向梁某转账的五次金额,酌定每月抚养费标准为3000元,对钱小妮主张的抚养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钱某的负担能力以及一次性支付是否确有必要。首先,钱小妮提交的证据已证明钱某名下持有多处房产,具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其次,考虑钱某此前拖欠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且钱某目前患病,已无独立行动能力进行定期给付抚养费,若钱某的家人不主动代钱某支付抚养费,将导致钱小妮申请执行时程序复杂,不利于钱小妮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对钱小妮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条件的界定,从“支付能力”与“必要性”双向维度作出裁判,一方面通过审查钱某名下财产确认其是否具备一次性支付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结合钱某因病丧失独立行动能力、后续定期支付可能存在执行障碍等现实困境,法院认定一次性支付确有必要,该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中“给付能力”的量化评估和“必要性”的实质审查提供了参考。
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选择本质上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本案突破了传统定期支付的惯性思维,针对钱某因患病可能导致的抚养费履行风险,采取了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从而消除了执行程序的不确定性。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前瞻性,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动态保障的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作者:陈婧
综合:龙华区法院、深圳中院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