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783民初12046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东阳坤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8423.0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与被告东阳坤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都会四季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向被告指定的“都会四季”工程项目供应防水材料,累计供货金额3249091.84元,被告仅支付3085651.80元,尚欠163440.04元货款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6日,被告因东阳都会四季项目向原告采购防水材料,签订《都会四季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及结算方式;嗣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变更部分材料型号及单价。原告按约供货,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89977.74元,被告共支付货款3026537.7元。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验收单、发票、电子回单及庭审陈述佐证。
法院认为,案涉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货款,原告主张的825元无验收单佐证,不予支持;3200KG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APF-500Ⅱ型按24.2元/KG结算无单价变更约定证据,调整为合同价22.89元/KG。经核算,原告共供货3184960.74元,扣除已付款后被告需支付158423.04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未最终结算,调整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东阳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8423.0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8423.04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承担3424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被告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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