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6-005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JAK2抑制剂类抗肿瘤新药的合作研发模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相关内容提示:
● 2013年12月,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赛林泰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赛林泰)与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润众制药)签署了《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各方围绕JAK2抑制剂类抗肿瘤新药进行合作研发,并对创新JAK2抑制剂类抗肿瘤新药合作研发的权利与义务、成果归属、收益分成等作出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享有且无需退还的首付款及已达成的里程碑款项均已按期收到。
近期,基于各方战略考虑,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就前述《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关于合作收益分成及金额、知识产权归属等模式进行调整,并签署了关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补充协议及《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创新JAK2抑制剂类抗肿瘤新药的合作研发项下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合称“相关补充协议”)。本次调整后,除原协议约定的JAK2抑制剂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取得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对应的人民币300万元里程碑收入外,正大天晴还将分两笔向公司支付一次性收益分成人民币8,000万元;正大天晴支付完毕前述8,300万元后,视为正大天晴及润众制药在原协议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同时,鉴于原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商标除外)由四方共有、权属结构较为复杂,后续在研发、商业化过程中因共有产权可能引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和潜在纠纷,本次拟简化权属关系,调整为由正大天晴单独所有。
● 本次合作能否最终达成,以及其效果有赖于协议各方高度密切配合。根据拟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一次性收益分成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若正大天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公司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但仍存在相关款项回收延迟、引发法律纠纷甚至交易失败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当期收益及现金流稳定。此外,相关收益需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具体的确认时点和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最终的损益确认金额需根据交易相关税费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核算,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
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JAK2抑制剂类抗肿瘤新药的合作研发模式的议案》。
本次拟调整JAK2抑制剂类抗肿瘤新药的合作研发模式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协议相对方的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
注册资本:89,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4月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郁州南路369号
正大天晴主要从事医药创新和高品质药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系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01177.HK)核心附属企业,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通过正大医药(连云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正大天晴60%股份。
2.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泳
注册资本:10,352.880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
住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金桥路16号
润众制药专业从事化学药物原料药的工艺开发和生产,系正大天晴之全资子公司,正大天晴直接持有润众制药100%股权。
(二)履约能力及与公司的关系
经查询,正大天晴、润众制药均非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除充分认可公司创新药研发实力及技术经验,与公司围绕多款新药开展合作研发外,正大天晴、润众制药与公司及子公司赛林泰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亦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协议涉及产品基本情况
罗伐昔替尼作为一种JAK/ROCK双靶点抑制剂,通过双通路协同实现抗炎与抗纤维化。一方面,它靶向JAK/STAT通路,直接阻断炎症信号传导,从源头减少髓系细胞产生的炎症因子;另一方面,它靶向ROCK通路,通过调节STAT3/STAT5磷酸化来下调过度活化的T辅助细胞(Th17)、增强调节性T细胞(Treg)功能,从而重建免疫平衡。截至目前,罗伐昔替尼在多个疾病领域(包括肿瘤和非肿瘤)进行了多种适应症的临床开发,如中高危骨髓纤维化(MF、在国内已获批上市)、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cGVHD、在国内处于Ⅲ期临床研究阶段并被纳入突破性疗法,在美国已获准开展Ⅱ期临床)等。
三、合作研发模式调整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财务条款
原《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正大天晴、润众制药支付给赛林泰的研究开发经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200万,包括项目支付首期付款、里程碑款项及奖励款,以及2.0%的境内销售额提成(只限制剂,提成年限为化合物专利有效期期满或者提成累计达到3,000万元、孰早);境外向外部他方进行授权许可或转让产生的收益扣除各方累计为开发中国大陆之外市场投入的资金和其他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公司获得的分成比例为5.0%。
近期,经公司充分考虑拟开发适应症市场规模、竞品情况、预计收入/收益情况、开发成本及成功率、后续商业化投入水平,并合理、审慎选取折现率参数进行测算,同时,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协议项下合作收益分成模式及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除原协议约定的JAK2抑制剂于中国NMPA取得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对应的人民币300万元里程碑收入外,正大天晴还将向公司支付一次性收益分成人民币8,000万元;正大天晴支付完毕前述8,300万元后,视为正大天晴及润众制药在原协议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正大天晴将分两笔支付一次性收益分成。其于相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于2026年10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
(二)知识产权条款
原《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共同拥有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商标除外);本次各方同意调整知识产权中各自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正大天晴单独所有。
(三)补充调整生效条件
各方就具体事项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并自各方于相关补充协议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系基于协议各方的战略布局考虑做出的审慎决策。合作收益分成模式及金额调整,预计能够为公司带来8,000万元的一次性收益,有助于增加当期营运资金,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聚焦核心自研管线,为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动能。另一方面,根据原《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约定,该知识产权由多方共有,权属结构较为复杂。通过本次知识产权权属合意调整,有助于简化资产权属关系,规避后续在研发、商业化过程中因共有产权可能引发的管理成本和潜在纠纷,使公司能够集中资源投入更具优势的创新药研发项目。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能否最终达成,以及其效果有赖于协议各方高度密切配合。根据双方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一次性收益分成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若正大天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公司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但仍存在相关款项回收延迟、引发法律纠纷甚至交易失败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当期收益及现金流稳定。此外,相关收益需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具体的确认时点和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最终的损益确认金额需根据交易相关税费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核算,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关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