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6-007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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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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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季沐歌”)与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本次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集团”)与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就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科技”)与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主合同《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4.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担保合同》,就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科技”)与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主合同《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在3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36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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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3,000万元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反担保情况:无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担保合同(太阳雨集团)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5,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担保合同(电力科技)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5,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四)公司与南京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担保合同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日出东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5,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本次担保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均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所需,能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2,464.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22%。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