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因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以及在2018年、2020年两次股票发行中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瑞典在相关违规事项中负有责任。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450万股股份冻结事项
公告显示,弘扬软件控股股东陈瑞典持有的450万股公司股份自2025年12月10日起被司法冻结,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67%。然而,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直至2025年12月24日才进行补充披露,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
福建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两次股票发行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2018年股票发行遗漏业绩承诺与股份回购条款
2018年7月,弘扬软件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瑞典与发行对象江苏某投资基金签订了《关于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该协议中包含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但公司在2018年9月公告的《福建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并未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此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股票发行再次隐瞒多笔特殊条款
2019年12月,弘扬软件在另一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陈瑞典再次与发行对象江苏某发展基金、福州某投资基金、福州某股权投资企业分别签订了《关于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同样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在2020年4月公告的《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依旧未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与公司整改要求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弘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福建证监局要求弘扬软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暴露了弘扬软件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未来公司合规运营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将面临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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