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入学请托”类诈骗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认识很多教育系统的领导,有能力办理小孩入学事宜。2023年8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将40000元交付给朱某某去操办其哥哥孩子的择校事宜。但朱某某收取钱款后并未办理入学事宜,也未将钱款退还。
同年,朱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自述其在教育系统认识很多领导能帮小孩办理上学的事情。随后,李某某找到朱某某帮忙办理6名小孩的入学手续。朱某某收取李某某定金共计160000元,并以收据的形式写明办理入学的期限。然而,朱某某没有办成任何一名小孩的上学事宜,也未将收到的钱退还给被害人。
2023年11月11日,李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报案。案发前,朱某某退还李某某39000元,退还刘某某5000元。案发后,朱某某退还李某某40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朱某某诈骗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成立、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不具有实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请托办事的能力,通过虚构自己存在一定关系以及办事能力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实现请托事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156000元,致使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且朱某某未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全部用于请托事项,而将大部分财物用于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因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入学请托”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家长焦虑、侥幸的心理,通过虚构自己认识很多教育系统的领导,拥有帮助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能力,获取家长的信任以实施诈骗,让家长为“潜规则”买单。最终学生、家长不但名校入学之梦落空,还致使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法官提醒:“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人之常情,但家长为子女争取优质教育资源应走合法途径。“入学请托”不仅容易陷入诈骗陷阱,也破坏招生公平,扰乱教育秩序。希望家长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自觉抵制“潜规则”诱惑,务必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官方渠道咨询或办理入学事宜,勿信“包办入学”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