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黄爱纯 李珊
小区楼道、走廊、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更是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然而,部分业主却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在物业公司依规清理后又起诉索赔。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起因:地下室杂物被清理,业主诉物业侵权
梁某是江南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此前,梁某长期将大量私人物品堆放在小区负二楼地下室的公共区域内,不仅影响环境卫生,更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
2024年7月19日,为消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的墙壁及物品上张贴了《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告知业主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危害,要求相关业主于7月23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视为无主物品进行处理。然而,期限届满后,梁某并未对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同年8月18日,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上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对该处杂物进行了清理。
次日,梁某发现物品不见后报警,物业公司随后将清理的物品送至梁某指定的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因双方未能就物品返还事宜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至旧货回收店。随后,梁某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并提供了自行手写的物品价格表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占用公共区域在先,物业履职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梁某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查明,梁某作为小区业主,曾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小区规约,但其长期擅自占用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这一行为既占用了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在清理前,已通过张贴提示的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在梁某逾期未清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对杂物进行清理,履职行为正当合理。
对于梁某主张的物品价值及损失,法院认为,其仅提供自行手写的价格表,未能提交购买记录、发票等有效证据证明物品的实际价值,且物品多为已使用多年的废旧物,存在折旧。此外,物业公司主动返还物品时,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所谓“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共区域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间
小区楼道、走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更是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严禁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绝非私人储物空间,堆放杂物极易堵塞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每一位业主都应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物品存放应使用自家专属空间,遇有纠纷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
上一篇:美极了!人面桃花相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