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王永杰、吴何奇(分别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通过将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法律检索、数据校准、风险预警与公众监督环节,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公正评价机制中最难做实的痛点,把抽象的公正落实到看得见的过程,把专业的公正“翻译”给大众。
为司法公正评价划定统一基准线
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主要依赖人工阅卷。面对海量增长的诉讼案件,相关主体传统依赖个人经验积累与碎片化的记忆去检索判例的方式难免会出现疏漏,导致裁量评价尺度的无意识偏移。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深度挖掘裁判文书大数据,构建结构化的法律知识图谱与类案推送机制,为司法裁量和公正评价划定统一的基准线。这有助于评价部门面对海量案件,改变以往只能采取“抽样检查”或“重点评查”的挂一漏万模式,实现对每一件案件、每一个司法环节的全覆盖评价。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介入,可将“看得见的公正”数字化,使“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评价标准、体系标准从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算法规则,让司法公正评价工作看得全、查得准、评得透。一旦法官拟作出的判决明显偏离系统推荐的类案标准,且未在判决书中阐明合理的区分理由,智能评查系统便会即时捕捉并标记为异常数据。
在程序公正维度,通过将程序性规则转化为代码逻辑,人工智能可以自动检索关键节点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性事项是否按时完成。比如,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送达回证是否上传、庭审笔录是否由当事人签字等,从而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转变为可核对、可量化的清单,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检验。
在实体公正维度,解决“同案不同判”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顽疾,是落实实体公正的核心抓手。通过将案件事实认定标准与量刑规范转化为可比对的数据模型,人工智能能够对裁判文书深度分析。比如,系统可以自动提取涉案金额、伤残等级、自首情节等关键量刑要素,并分析裁判结果与同类案件大数据的偏离度。一旦发现量刑畸轻畸重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系统即可作出相关预警结论并推送权威参考案例,将自由裁量权规范为可比对、可回溯的数据标尺,确保每一份判决的实体结果都契合公平正义。
以全周期管理完善司法公正评价程序
人工智能的引入是对司法公正评价范式的重塑,通过构建事前准备、事中实施、事后整改的全过程闭环,司法公正评价程序的运转更加高效、透明且具有可追溯性。
首先,在事前准备阶段,人工智能主要承担数据治理功能。依托数字法院系统,人工智能可以提前归集流程数据、裁判文书、诉讼材料等评价信息,并进行清洗与标准化处理,解决长期困扰评价工作的“数据烟囱”与“信息孤岛”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评价的主体架构仍需坚持“内部专业评价+外部多元评价”的复合模式:技术只是为评价主体提供更清晰、更全面的“体检报告”,而非取代“医生”进行诊断。
其次,在事中实施阶段,人工智能赋能“伴随式”评价与动态监督。人工智能可嵌入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分阶段的动态评价,让评价工作成为一项“实时体检”。更重要的是,这种智能化的检查能够自动生成问题清单并推送给人工复核,既避免机器一评了之的机械主义,也减轻人工评查的负担,让评价人员能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复杂的、机器无法判断的实质性问题。
最后,在事后整改阶段,人工智能助力整改效果的可视化与可追踪。面对个案处理存在瑕疵等问题,人工智能不再是旁观者。例如,在监测整改效果时,系统不仅仅是简单罗列清单,而是能自动抓取整改前后的案件核心数据,通过比对量刑幅度、审理周期等关键指标,绘制出直观的动态趋势图。这种基于数据事实的可视化证据链,可真正实现从纸面整改到实质治理的跨越。
防止“黑箱”反噬公正,算法逻辑嵌入安全透明与问责要素
当前,算法偏见、数据泄露以及模型可能产生的“幻觉”对司法公正的新挑战,提醒我们不能盲目迷信技术、将评价权力完全让渡给算法,防止制造新的“黑箱”反噬公正。
构建全流程安全管控机制是技术应用的前提。建立严格的算法备案制度与数据分级保护体系,对评价系统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审查,特别是建立分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算法出现系统性偏差或数据安全风险,能够立即“熔断”并进行人工干预。同时,提升司法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尤其是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前沿工具时,要审慎处理敏感数据,并将这种数字素养纳入履职能力的评价体系。
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是算法评价获得信任的基石。构建贯穿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让“算法辅助”经得起评价机制的检验。系统给出的每一个评价结论、每一个预警提示,都必须说得清楚、查得明白。建立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对系统输出的合法性、可信度、准确性进行定期审查并形成报告备案,避免“算法黑箱”损害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价值对齐的评价伦理与责任归属。在涉及司法人员责任追究等实质性评价结论时,必须坚持人工复核,最终的评价责任仍由评价委员会等专业组织承担,防止出现“算法独裁”或评查者的责任推诿。完善相关法律解释和准入培训机制。明确智能评价主体、标准、程序的法律效力,建立第三方机构的准入与培训机制。
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使司法公正的评价体系不仅是发现问题的“显微镜”,更是整改落实的“指挥棒”。这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必由之路,更是对实现更高水平数字正义的高效实践。
《光明日报》(2026年02月14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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