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石控股”)的控股股东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福石资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业绩承诺与实际完成情况差距显著
公告显示,根据福石控股2021年11月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杭州福石资管作为重整投资人,曾承诺福石控股在2022年至2024年三年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6,000万元(3.6亿元)。若未达到该目标,杭州福石资管需在2024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
然而,福石控股在2025年4月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20.39万元(-1.99亿元),不仅未实现盈利,反而出现较大亏损,业绩承诺完成率为负,触发了业绩补偿义务。
未履行补偿承诺构成违规
截至北京证监局出具本决定之日,杭州福石资管尚未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上述行为已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杭州福石资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杭州福石资管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监管措施不影响复议与诉讼权利
公告同时指出,杭州福石资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相关方履行承诺的严格要求,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将持续关注杭州福石资管后续的整改及业绩补偿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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