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何明杨借用他人期权账户从事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明确 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
公告显示,经查,何明杨存在借用他人的期权账户从事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情况。重庆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条款,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监管措施落地 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何明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是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采取的一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旨在提醒和告诫相关主体规范自身行为,防范风险。
此外,该行政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意味着何明杨的违规记录将纳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可能对其未来参与资本市场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何明杨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行动再次彰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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