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茜)2月11日,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布了近期修订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定》),并对修订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据悉,2020年7月,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实施5年多来,19号令在严肃惩处违规行为、规范引导科技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党中央成立中央科技委,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推动我国科技领导和管理体制系统性重构、整体性重塑,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拓展,对科技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对照党中央新的更高要求,落实科技改革新变化,结合科技监督工作实际,19号令亟需修订完善。据了解,立足改革精神,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调查处理规定》。
谈及《调查处理规定》修订思路的把握,科技部在进行解读时表示,首先是落实改革精神,立足改革后新的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模式的新变化,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等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完善。二是注重制度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加强与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衔接,对违规行为认定、调查处理程序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紧贴工作实际,聚焦解决实际问题,既修订了19号令中的不适应条款,也紧密结合当前科技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增加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突出可操作性,对不同科技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对应的处理措施及具体处理尺度和标准,务求管用好用。
据悉,《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调查处理主体方面,明确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
在违规行为情形方面,划定科技活动的“红线”“底线”,进一步明晰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据悉,《调查处理规定》明确,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支持期内、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技成果等情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材料;组织、协助、接受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形。
在违规处理措施方面,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在调查处理程序方面,《调查处理规定》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规定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并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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