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治理的焦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结合未成年人行为罪错程度、个体差异、诉讼阶段等,会同相关部门做实做细分级干预矫治工作。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面临早期干预缺位、教育矫治资源分散、社会支持缺乏增加再犯风险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凝聚共识、做好保障,多维度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
全方位凝聚分级干预共识。分级干预需要构建多方协作机制,完善法律规范,联合社会力量与专业资源,形成涵盖“预防—干预—矫治”全链条的精准化治理体系。一是完善法律架构支撑。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效能不足问题,亟须结合成熟工作经验进行完善。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取“四分说”进行分类,即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该分类更符合各职能部门的履职重点,有利于后期分级干预体系的构建,也在多地实践探索中采用。二是加大亲职教育力度。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亲职教育制度的实施,使监护人认识到自身责任,督促其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关怀关爱和教育。对于拒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或拒不接受教育指导的监护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经专业人员评估后认为其不适宜对未成年人继续进行教育监护的,可由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感和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尽快脱离不良环境影响,以正常的心态重新步入校园和社会。三是形成分级干预合力。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家庭、社会、学校、政府、司法、网络“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以提升工作整体质效。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建立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形成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数据库,及时开展干预帮教;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未成年人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早期干预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通报、汇集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联动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
深层次做好分级干预保障。做实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服务升级,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支援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实现从被动惩处向主动预防的转变。一是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当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社会化服务落实存在一些难点,其瓶颈在于人财物保障体系不完善。建议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并明权定责,推动将分级干预专项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模式,破解“纸上治理”难题。二是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强化多元协同、创新服务供给新模式,深化与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的合作,重点培育具备心理咨询、司法社工资质的专业团队。通过政府与社会联动参与构建帮扶体系,通过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的辅导、帮教,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精准化疏导、法治教育及社会适应性指导,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探索设立独立运作的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整合专业力量形成常态化帮教支持网络,提供24小时心理咨询与法律援助通道。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入优质社会服务项目,依托专业团队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有效提升帮教的持续性、精准度与执行效率,推动分级干预帮教实质化、高效运行。三是推进大数据赋能防控。通过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技术,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进行预测,不仅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也能识别早期潜在风险,进而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应加强多部门、各行业数据共享共用,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报告机制,建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系统,合力提升大数据赋能预防治理工作质效。
多维度构建分级干预体系。分级干预旨在凝聚多元主体合力、强化制度规范兜底,通过效果评估持续优化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康复的全链条治理转型。一是建立分级干预专门机构。设立由教育、公安、民政、检察、法院、妇联、团委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学者组成的分级干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分级干预工作的整体规划与实施推进,实现打破部门壁垒、统一相关标准、激活资源效能三大突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系统防线。二是出台分级干预实施细则。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细化的分级干预配套机制,各地实践呈现碎片化特征。建议出台分级干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分级干预各环节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及边界,以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推动分级干预工作高效推进,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型升级。三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当前我国专门矫治教育存在资源配置不足、评估体系不健全、程序执行空转的短板。建议加快解决专门学校供给失衡问题,完善专门学校运行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准入年龄、入学条件、入学范围、教育矫治期限等标准。与此同时,推动专门矫治教育规定标准的规范细化工作,让罪错未成年人在“受保护”中实现“被矫正”,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精准救赎”。
(作者为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