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市监处罚〔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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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磴口县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03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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