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皖0291民初6127号,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刘某乙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4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元,取证费用、购买费用、差旅费1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国内领先的生活用纸企业,旗下粉黄-白-粉黄外包装系列抽纸经持续推广,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同度强,该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告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抽纸产品使用近似包装,易使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刘某乙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并认为:原告案涉抽纸包装装潢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市场知名度及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告销售链接使用的包装与原告近似,易引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经营的鸠江区默某百货经营部已注销,应由经营者刘某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包装装潢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开支,酌定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粉黄-白-粉黄抽纸”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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