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公告,指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现名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从业人员穆许彬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穆许彬在上述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穆许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穆许彬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条款摘要
| 法规名称 | 条款内容 |
|---|---|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 | 证券经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监督和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廉洁从业。 |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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