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05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船舶工业”)、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东船舶重工”)分别与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重庆船舶工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中船投资公司转让21,910,000股,川东船舶重工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中船投资公司转让1,978,774股,合计23,888,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023年8月,公司完成重大重组事项,并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业绩承诺方对本次重组相关标的公司业绩情况进行了相应承诺,业绩承诺期为标的公司股权交割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其中,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均为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尚未终结。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及中船投资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共同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将共同按照“补偿协议”完成相应的补偿义务。
●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中船投资公司均为公司关联股东,与公司均属于同一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是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且为公司关联股东之间的转让,属于公司关联股东之间持股份额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程序。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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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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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是基于控股股东资源整合及未来发展规划需要,开展的协议转让事项。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程序。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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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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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投资公司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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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与中船投资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转让方重庆船舶工业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21,910,000股股份依法转让给中船投资公司,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全部股份总数的1.46%。中船投资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转让方川东船舶重工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1,978,774股股份依法转让给中船投资公司;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全部股份总数的0.13%。中船投资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份。
2.交易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各方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一次性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交易。
3.转让对价:
交易各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的价格为9.38元/股,重庆船舶工业转让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总价款为205,515,800.00元(大写:贰亿零伍佰伍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川东船舶重工转让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总价款为18,560,900.12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陆万零玖佰元壹角贰分)。
如标的公司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进行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转让价格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作相应调整。
4.转让对价的支付安排
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中船投资公司分别向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指定的资金账户汇入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三)其他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中船投资公司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如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末履行完毕的,受让方不得转让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2023年8月,公司完成重大重组事项,并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对本次重组相关标的公司业绩情况进行了相应承诺,业绩承诺期为标的公司股权交割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其中,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均为业绩补偿义务人,目前补偿义务尚未终结。如果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按照“补偿协议”涉及到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需要向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重庆船舶工业、川东船舶重工及中船投资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共同约定:
1.重庆船舶工业的补偿义务仍由重庆船舶工业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承担补偿义务。如发生重庆船舶工业因履行关于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导致所持股份不足以支付应当赔偿的股份数量时,重庆船舶工业需在监管规定时间内,根据剩余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向中船投资公司全额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后,由中船投资公司代重庆船舶工业赔付剩余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受让标的股份总数为限)。若仍无法完成对应的补偿义务,剩余赔偿责任则由重庆船舶工业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2.川东船舶重工的补偿义务由其控股股东重庆船舶工业代川东船舶重工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承担补偿义务。如发生重庆船舶工业代川东船舶重工因履行关于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导致所持股份不足以支付应当赔偿的股份数量时,川东船舶重工或重庆船舶工业需在监管规定时间内,根据剩余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向中船投资公司全额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后,由中船投资公司代川东船舶重工赔付剩余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受让标的股份总数为限)。
本次股份转让是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且为公司关联股东之间的转让,属于公司关联股东之间持股份额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