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0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1,48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421.0505万股的2.23%;其中首次授予1,271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5.88%,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1%;预留209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4.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3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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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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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2026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次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包含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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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扣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同行业的选取
同行业公司不含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不含2023年1月1日之后新IPO的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同行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3、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关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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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二、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1,4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1,271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209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91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34人。
(二)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3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7日,公司内部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2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71万股调整为1,214万股,授予价格仍为3.91元/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0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26元/股,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209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同时,确定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四)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五)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六)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七)2026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八)2026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4年2月2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2月1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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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09万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0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7%,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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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表格中,不包括离职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涉及解除限售的124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12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87.09万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八、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鼎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已于2025年3月27日实施,《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已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故本次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1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讨论审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6年1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2026年2月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波、曹怀轩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期限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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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月1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024年1月29日《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1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2月2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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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扣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2、同行业公司不含科创板上市公司且不含2023年1月1日之后新IPO的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同行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
4. 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关系如下表所示:
■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2624号)及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2622号)、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shandong/)、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shandong/)、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 根据公司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21020063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2)000071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1052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4)001763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2624号)、同行业公司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2024年净利润为7,450.4010万元,2024年股份支付费用为1,818.0864万元,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9,268.4874万元,以2020-2022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为619.17%,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114.8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5.10%,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53%,达到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4.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首次授予的128名激励对象中:(1)有4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离职/免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12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评级为胜任及以上,按照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的100%进行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高 照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已于2025年3月27日实施,《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已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故本次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2月2日上午在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公司19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29日以传真、当面送达或邮件的方式发出。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毕方庆先生、钱旭先生、曹克先生、王丽君女士因临时公务安排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2月1日届满,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09万股。
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波先生、曹怀轩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