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6-00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1月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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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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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Z2552SY15692895),向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4,000万元整。2026年1月8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合市政”)、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申和水务”)、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合水务”)分别与交通银行宿迁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251230GR3988535、C251230GR3988534、C251230GR3988532),为前述银行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800万元整。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2026年1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宿迁联合市政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宿迁分行”)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150239997E20251201),向中国银行宿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宿迁联合市政与中国银行宿迁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50239997D20251201),申请人民币借款1,500万元整,用于原材料采购。2026年1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宿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宿企保字150173037号)为前述银行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278,000万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合并计算,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2,9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55,100万元,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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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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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支)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251230GR3988535、C251230GR3988534、C251230GR3988532)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支)行
债务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800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详见《保证合同》约定。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宿企保字150173037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债务人:宿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及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所审议融资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9,216.46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8,807.36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34.44%。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