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高云龙因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被南京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严格依照相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作出,所有流程均符合海事行政执法规范要求。
该处罚结果将同步纳入海事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其后续相关海事作业资质核验、业务办理等环节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高云龙 |
| 违法案由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12030363-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708*******3256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1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京海事局 |
本次南京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高云龙,涉及的违法事由为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12030363-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3708*******3256,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实施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南京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醒各类内河作业相关主体,需严格落实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切实筑牢内河通航及作业环节的安全防线。
天眼查数据显示,高云龙成立日期2018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高云龙,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国际小商品城2K260。
事件点评
本次南京海事局针对相关责任主体未落实人员上下船安全保障措施作出2300元罚款处罚,是内河海事合规监管的常规落地举措。相关主体需及时整改补齐安全管理漏洞,严格对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操作流程,避免后续出现更严重的合规风险,保障日常作业的安全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