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系列重磅法规,除新修订的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外,另外一个最值得关注的新规莫过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法》是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全面升级,也是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度之一,其在原来的制度基础上,广泛吸收市场意见,在细化资产负债监管指标的同时,还要求险企将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切实贯彻到险企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以后,无论是进行产品设计,还是调整产品策略、渠道费用等等,都需要考虑其对于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的实际影响。
保险业就此又多了一个最全面的“紧箍咒”,但也因此,行业经营理念或将迎来全面升维——业界人士常说,当下保险行业进行的改革本质是一种经营理念的全面升维,标志之一就是从过去的资产负债“两张皮”走向真正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根据要求,《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迎接这一天,各家险企都已经开始积极备战,一方面理解消化新规,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对公司组织架构、制度流程等进行优化。
我们此前曾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解读,在正式文件发布后,我们又该关注哪些内容?
01
新规综述:46条新规全面重塑险企资产负债管理
根据监管的总结,《办法》制定主要遵循四种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补足制度短板。
二是反映经济价值。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及压力情景设置,反映公司真实经济价值和风险水平,减少由于规则设定或人为假设造成的干扰。
三是促进管理优化。相关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管理意义,有助于公司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降低风险水平、提升公司价值。
四是加强制度协调。增强监管规则之间的适应性和一致性,统一指标计算口径,避免对风险的重复覆盖。
经过反复修改之后,最终落地的《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二是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
三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委托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四是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指标敏感性。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报告、第三方审核和能力评估要求,监管可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02
对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
《实施通知》明确了《办法》出台后的报告报送和过渡期安排等工作。
根据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首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为2026年四季度报告和2026年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当于报告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对于《办法》实施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监管允许其设置三年过渡期,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期监管指标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7年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
03
终极目标是实现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具体指标大不相同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其中,期限结构匹配是指保险公司能够维持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在较长期限结构上的合理匹配,提升公司经济价值,防范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收益能够覆盖负债成本,具备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防范利差损风险。
流动性匹配是指保险公司在短期内能够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防范流动性风险。
具体指标上,针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对财产险公司:
“成本收益匹配”是重点,同时,降低因短期市场波动导致的投资收益率波动,增加监测指标三年平均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的差额。
增加监测指标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关注公司净投资收益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务成本。
流动性覆盖率管理,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并按照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执行。
对人身险公司:
监管指标将规模调整后的有效久期缺口替换为利率风险对冲率,衡量利率曲线上下小幅变动的情况下,公司现金流流入的价值变动幅度对负债现金流流出的价值变动幅度的对冲情况,反映公司整体利率风险敞口;
利率风险对冲率计量采用有效久期,反映寿险业转向浮动收益型产品的趋势和衔接新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利率双向波动环境下动态调整资负决策;
考虑保险资金长期属性,降低因短期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收益率波动,增加评价周期为五年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且剔除OCI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监管公司长期成本收益匹配情况;
增加评价周期为三年的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评估公司稳定部分的投资收益水平是否能够满足保证成本的最低投资回报要求,监管公司的长期成本收益匹配情况。
04
影响1:人身险负债端:分红险将是大势所趋
根据新规,分红险未来仍将是行业大势所趋。以“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这一指标为例,根据规定,“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过去三年净投资收益÷过去三年负债保证成本”。
其中,过去三年净投资收益,只统计债券利息、股权股息等,这意味着因为股市短期上涨带来的资本利得,不能算作净投资收益。而分母部分的“三年负债保证成本”,仅将保单固定收益部分计入,这意味着,分红险的分红、万能超出保底收益的部分,并不计入分母——发展低保证收益的分红险、万能险等,有助于降低分母,提高“净投资收益覆盖率”。
这其中释放的引导信号无疑是非常明确的,新规之下,将更有利于分红险、万能险等保底+浮动收益类产品的发展,就产品端而言,内地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朝着香港保险市场发展。
05
影响2:人身险资产端:未来红利股和高息固收或将迎来更为稳定的配置需求
对于险企资产端的未来抉择,新规影响也注定是巨大的,如前文所述,债券利息、股权股息、不动产租金等才能用于覆盖保单刚性负债成本,而目前很多险企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这意味着,未来红利股票和高息固收或将迎来更为稳定的配置需求。当然,也有券商分析指出,得益于3年过渡期的设定,预计行业短期内不太会“运动式”增配高息资产,但3年内行业存在较多补配/配置需求。